國立內壢高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補充規定
91/12/10
- 本補充規定依據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
- 左列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情節輕微者。
-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 無故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
- 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 在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情節輕微者。
- 利用網路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及不友善的資訊,情節輕微者。
- 在校園網路上進行與商業有關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 使用校園網路進行人身攻擊、散佈不實之訊息、或損壞他人名譽及隱私,情節輕微者。
-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或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者。
- 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 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
-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 涉及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使。
- 盜用他人之個人認證資訊使用校園網路。
- 利用校園網路從事色情犯罪行為。
- 在網路上或他人電腦中散佈電腦病毒及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 凡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其他違法或不當行為,影響校譽或情節重大者,經獎懲委員會議決留校察看或予輔導轉學。
- 本補充規定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